自2003年联合国GHS制度实施以来,全球不少国家和地区相继进行了GHS的推广实施,并将在今年进入空前火热的状态,如美国2012年颁布的新版GHS——危害沟通标准2012(HCS 2012)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,将要求制造商、进口商、分销商及终端用户在内的化学品供应链上的各个参与者都符合美国GHS的更新要求;加拿大于2015年2月11日公布的GHS法规——加拿大危险产品法规(HPR)也将于2015年6月1日实施,将针对工作场所的化学品全面施行GHS;此外,欧盟CLP法规对于混合物的强制执行也将从2015年6月1日开始,届时混合物必须按照CLP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标签。
不同国家和地区的GHS法规虽然都是基于联合国GHS制定,但又结合了地域特点和以往经验,因而在共性之中又各有特色,如联合国GHS和欧盟CLP有28项危害分类,而美国HCS是26项危害分类,未采用对水环境的危害和对臭氧层的危害,加拿大则是采纳了联合国GHS下的物理危害和健康危害分类而没有采纳环境危害分类等等。类似而又不完全相同的GHS要求难免会对企业的GHS合规工作产生困扰,尤其是当企业的产品同时要销往欧洲、美国、加拿大时。现在离美国HCS、加拿大HPR和欧盟CLP对于混合物的强制执行期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,深入解读各项法规内容、把握合规要点刻不容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