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为配合联合国2008年推动GHS 日程及各国推动进展,采取分阶段施行GHS策略,已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,针对较常用及危害性较高的危害性化学品,分3次公告适用(计3,171种)分步实施该制度。其他危害性化学品,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适用,并给予业者1年(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缓冲期,违反该规定者,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。
台湾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表示,鉴于化学品广泛使用,如管理不善或劳工认知不足,除可能造成火灾、爆炸灾害或职业伤病外,亦可能危及环境生态或食品安全问题,化学品危害标示及通识是落实化学品管理最重要的基础信息,因此呼吁危害性化学品上下游厂商及雇主,应及早应对,从而规避风险,确保贸易顺利进行。